2017年11月18日,由2011计划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和武汉大学法学院合办的“环境公益诉讼”研讨会在武汉举行。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峰振教授应邀参加了本次会议,并作了会议主题发言。
出席本次研讨会的人士既有安徽大学、上海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中南民族大学等近十所高校和贵州、河南省委党校的理论界学者,也有最高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各级法院从事行政审判业务经验丰富的法官代表,还有最高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负责民行监督事务的检察官代表及主要代理行政案件的律师代表。
本次研讨会分为上下两篇,共计四个研讨单元,分别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情况总结与全国人大出台相关法律条文的背景”、“《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新增公益诉讼条款的适用”、“民事公益诉讼研讨”、“行政公益诉讼探讨”为主题。来自各级检察院的检察官代表、各级法院的法官代表、高校研究环境公益诉讼的老师和律师结合实践情况和研究成果展开了自由讨论,围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问题、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具体实践、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竞合的问题、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来源问题以及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制问题等进行了充分的交流,众参会者各抒己见,收获颇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