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9日下午,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张峰振教授应邀到中共中央党校,参加第九期大有行政法沙龙,主谈“一般不当行政行为的行政法问题”。
大有行政法沙龙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胡建淼专家工作室、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行政法室共同主办。本期沙龙主题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一级教授胡建淼精心选择并确定,然后在全国范围内遴选对该主题有深入研究的专家学者,经过挑选,最后确定由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张峰振教授主谈。沙龙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张效羽主持,贵州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主任、教授田勇军,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杜仪方,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金成波,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李闽凯,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教授陈锦波作为与谈人,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一级教授胡建淼为总结人。会议采取线下与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张峰振教授首先介绍了自己在不当行政行为领域所开展的研究,讲座主题是其承担的司法部项目的部分内容。接着,他从四个方面展开报告。第一,为什么要关注一般不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应合法、适当。违法行政行为和不当行政行为均会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2023年《行政复议法》修订之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主要是针对违法行政行为建立的。就不当行政行为而言,仅对明显不当行政行为予以救济,对一般不当行政行为无法救济。2023年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一般不当行政行为纳入救济范围,但学界和实务界还没有对一般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深入思考。有关一般不当行政行为的理论有待深入研究。第二,什么是一般不当行政行为。他首先介绍了不当行政行为的涵义,域外关于行政不当的涵义,以及我国实定法中的不当行政行为涵义,然后,他提出了采用排除法界定一般不当行政行为,即借鉴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研究成果,行政行为的不当没有达到重大且明显程度的,即为一般不当。第三,一般不当行政行为的救济主体。主要包括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为的行政主体及其上级行政机关。值得反思的是,上述主体均为系统内救济或同体救济,他建议可以考虑建立异体监督与救济的制度。第四,一般不当行政行为的救济方式。他认为,不当行政行为撤销后应当同时责令重作,2023年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63条已经对之前的制度漏洞进行了弥补,但《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6项仍然存在缺漏,需要完善。同时,他建议可以借鉴“确认违法”的判决方式,增加“确认不当”的行政复议决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