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峰: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第一作者)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第四十条创设了学术复核制度。该条款在规范内容上略显粗疏,这决定了对学术复核程序进行体系性建构十分必要。就学术复核参与主体来说,学位申请人、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同行专家分别为启动主体、复核主体与审查主体。在学术复核的实质启动要件中,应当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进行准确理解,并且将有实质影响的导师意见纳入其中。学术复核应遵循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资格审查、复核专家实质审查、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局形式审查的三级复核程序设计。复核决定中的“最终决定”宜理解为学术复核程序上的终局。只有这样,当学术复核决定引发不授予学位的后果,且学位申请人就不授予学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相关机关才可对学术评价事项进行“二次判断”。
【关键词】学术复核制度;学位评定委员会;启动要件;程序机制;
【文章来源】《复旦教育论坛》2025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