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范大学领导干部本科生课堂听课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构建完善、科学的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听课领导干部
1.校级党政领导;
2.相关部门负责人;
3.直属教学单位负责人。
第三条听课范围
面向全日制本科生开设的所有课程。教学单位负责人原则上以听本单位课程为主,其他人员可在全校范围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选择听课,既可听理论课,也可参加学生的实验课、教学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
第四条听课次数要求
1.分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每学年听课不少于8次,其他校领导每学年听课不少于4次。
2.教务处负责人每学年听课不少于10次;其他相关部门(人事处、科技与产业部、学生工作处、团委、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主要负责人每学年听课不少于6次。
3.各教学单位分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每学年听课不少于12次,其他负责人每学年听课不少于8次。
第五条听课方式
1.以随机、随堂听课为主,也可有组织地重点听课、联合听课。
2.随机、随堂听课前可不予以通知,听课人员在听课时应向授课教师出示听课证,被听课班级和授课教师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听课。
3.听课人员应在上课前进入教室,教师上课后不得再进入教室听课。
4.听课以听一节课为宜,中途不得离开教室,不得使用通信工具。
第六条听课管理
1.领导干部听课联络处设在校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
2.听课证由校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统一印制,并发放至各相关单位;《江苏师范大学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由教务处统一印制,各单位每学期开学后到校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领取,也可在教务处网站下载、打印。
3.听课人员应认真填写评价表所有项目。
4.校领导的评价表由党办、校办负责回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评价表由所在部门负责回收;各教学单位负责人的评价表由该单位教学秘书负责回收。每学期期末汇总至校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整理和归档各类听课人员评价表。
5.各教学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听课制度,旨在研讨教学内容,交流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效果,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七条听课信息反馈与处理
1. 听课人员应向任课教师和学生了解教学情况,分析和研究教学状况,针对听课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建议,及时向相关教学单位、相关部门反馈。校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对于普遍性的问题应及时提交学校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2. 每学期末校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回收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听课评价表,汇总梳理听课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意见建议,反馈至教师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负责将意见反馈给相关授课教师,供授课教师参考。
3. 各教学单位每学期汇总听课情况,召开教师教学研讨会,针对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管理等交流意见和建议,并结合学校本科教学实际,对共性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第八条领导干部听课工作量参照校级督导员工作量执行。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条本制度由校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负责解释。
江苏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2016年6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