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既有教育立法无法解决久拖不决的教育治理难题和人工智能时代的全新教育风险。教育法典应通过四种模式对多元法律资源进行整合,以形成全新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维系教育法典的实质创新与编纂意义。第一,狭义法律适用吸收模式,教育法典可整体提取现有教育单行法,并视情况整体提取或通过准用性条款援引其他狭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第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适用转化模式,具体包括:填补性行政法规可整体升级为法律后进入教育法典;细化性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司法解释中具有整合价值的部分内容,可升级为法律后纳入教育法典;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中值得借鉴的地方性经验措施应经过“普遍化转化”,形成面向全国的普遍性规则后纳入教育法典。第三,司法判决适用提炼模式,说理充分的司法判决可率先改造为立法表达范式,其他司法判决应首先扩充完善其判决说理,进而一并“自下而上”地提炼进入教育法典。第四,待成文制度及法理适用规则化模式,其亟待整合的理念与方案应“自上而下”地具象化为立法规则进入教育法典。
【关键词】教育法典;法律资源;吸收模式;转化模式;提炼模式;规则化模式
【文章来源】《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25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