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立先教授为法学院师生开展“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定性”讲座

时间:2025-11-03浏览:154设置

2025年10月24日晚,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丛立先教授应邀在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举办讲座,主题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定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汤茂仁和腾讯集团法务部视频维权负责人谭乃文作为与谈人。讲座由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张春艳教授主持。本次讲座由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主办,江苏省知识产权研究(江苏师范大学)中心、江苏师范大学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承办。讲座吸引了法学院近百名师生参与。

首先,丛立先教授探讨了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引发的著作权问题和治理新挑战,其分别为输入阶段的未经授权使用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训练AI模型和输出阶段的AIGC的可版权性问题,并提出“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创作与传播’,著作权有没有失灵”的疑问。

其次,丛立先教授介绍了学界的不同观点。“肯定说”认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对象,具备作品属性;“否定说”则持相反立场。他还进一步提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为人在控制人工智能进行创作”的问题。通过对七个国内外相关司法案例的分析,丛立先教授指出,目前我国法院多采纳“工具论”观点,即视人工智能为人的创作工具。

再次,丛立先教授强调,AIGC可版权性认定的核心在于“独创性”的判定。“人类独创性贡献要求”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作品独创性认定的核心原则。人工智能时代,著作权保护的是人类创作方式——而非创作工具。在使用AI创作过程中,人类通过提示词设计、参数设置及持续优化实现创作控制权,最终形成独创性表达。独创性的判定需个案审查。

最后,丛立先教授对“AIGC是否具有可版权性”的争议进行总结,并指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保护的未来方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汤茂仁表示,丛立先教授所讲述的内容不仅站在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学学术界的前沿,而且站在了我国产业界和法治的前沿。汤专委从司法实践出发,一方面强调应当兼顾好保护知识产权和反对权利滥用、保护公共利益这两个逻辑维度;另一方面指出司法不是机械的,应当有价值上的判断。此外,汤专委还鼓励同学们多去关注新形势下产业的知识产权前沿问题。

腾讯集团法务部视频维权负责人谭乃文认为伴随人工智能技术迅猛发展,科技文化企业高度关注两大核心议题:其一,优质版权内容作为人工智能发展的核心生产要素,企业在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反对简单粗暴地以鼓励发展为名,行过度扩张合理使用范畴之实,侵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其二,作为人工智能产业主体,在不断完善自身合规管理体系,在技术创新与法律规制之间构建动态平衡。

张春艳教授指出,如何看待deepseek等人工智能的爆火问题至关重要,并提出“若认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非作品,会促进还是会阻碍产业发展?若认定其为作品,则如何认定其独创性?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有无著作权是否取决于输入提示词的复杂程度和修改参数的次数”等问题供师生思考。

在互动环节,法学院研究生赵丹珺、尹航和本科生张雅涵积极提问,丛立先教授和汤茂仁专委分别对同学们提出的高质量问题给予肯定,认为问题具有深度和洞见,并耐心细致地逐一解答。

本场讲座深入探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定性”这一主题,在知识产权法学理论与实践层面均具有深远的意义。此次讲座为与会师生搭建了优质的学术交流平台,成为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高端学术交流活动的重要一环。

(一审:张春艳  二审:张兆成  三审:张峰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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