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新闻|江苏省法援基金会资助项目——江苏师范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代理的冯某1、徐某、杜某、冯某2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顺利结案

时间:2019-11-23浏览:102设置

2019年11月5日,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就原告冯某1、徐某、杜某、冯某2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作出判决。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江苏师范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老师和学生接到因交通事故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产生保险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冯某、杜某的咨询。经过对案件事实的详细了解以及老师同学对案件的讨论后,经当事人授权委托,法援中心决定为其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期间,在周海老师的悉心指导下,诉讼一步步向前推进。

本案一审主要由法律援助中心志愿者王凌、董秀秀负责,周海老师指导,于2019年9月12日在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案情复杂,证据繁多,期间,原告提供了保险单、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损失情况确认书、病例、死亡证明书、尸检报告以及车辆施救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的发票等多组证据,案件事实逐步清晰,使得诉讼更便捷、顺利地进行。

【争议焦点】

庭审中,原告针对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我方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1.被告提出的投保险种10%的不计免赔率是否有法律依据;2.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的副驾驶上乘坐的是否是死者发表了辩论意见,并提交了关键证据事故施救现场视频,证实事故发生时,原告冯某1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副驾驶乘坐的是死者冯某3(原告冯某1之子),而并非另一违章搭乘人员杜某(事故中受轻伤)。

在辩论过程中,我方据理力争,根据事实和法律,结合理论与实践,就涉案问题发表了具有针对性的意见,最终一审判决支持了我方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包括施救费)265100元;判决被告在车上人员司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合计24940.68元;判决被告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车上人员死亡赔偿金100000元。

【案件总结】

通过本案,江苏师范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想想大家普个法,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第八条第二项的立法宗旨,以及《保险法》第17条第二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说明,未作提示或者作出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在投保时,对于《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涉及到不计免赔率、按比例赔偿等格式条款为无效条款,没有法律依据,应当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关注弱势群体,维护弱者权益”是法援全体志愿者一致的追求。在日后的工作中,江苏师范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将继续践行服务宗旨,捍卫社会公平正义。

编辑:王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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