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关于研究生教育与管理工作规定

时间:2016-10-01浏览:482设置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研究生教育与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苏师范大学研究生手册》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招生命题、复试与录取

  

1.组织成立招生命题领导小组,组长由研究生分管院长担任,组员由相关学科的导师组长组成。

2.分管院长安排相关学科进行命题,试卷由相关学科的导师组长和分管院长负责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命题人和分管院长共同签字后送交研究生处。

3.成立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院领导和分管院长任正、副组长,各学科导师组组长任成员。

4.根据学校要求制定招生复试和录取工作方案。

5.各学科导师组组长安排招生复试专家和秘书。

6.研究生录取一般按初试和复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复试工作原则上一天内完成,人数较多的专业可根据情况分组同时进行。

7.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相关费用如下:复试命题费每份100元,加试命题费每份100元;阅卷费在50元基础上每份5元;误餐费每门课程100元;专业面试劳务费每人每天400元,每人半天300元。

  

二、教学和成绩管理

  

    8.我院严格按照新编研究生培养方案安排专业课教学任务。专业课教学任务下达后,由各导师组组长安排任课教师,科研办公室安排具体的上课时间和地点。课表经学院审核后下发任课教师。

9.科研办公室于每年的5月下旬和12月下旬公布下学期开设的专业选修课课程名称,并组织研究生进行选修。凡研究生选修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则该门课程不再开设,选该门课程的研究生可参加下一次的选修。未达到规定选修的人数,而研究生导师认为该门课程必须开设,则经导师组长和学院同意后方可开课。

10.研究生导师根据教学需要须增开新的课程,则应于每年5月和12月进行申报,经专业导师组和学院同意后,方可开设新课程。已安排的课程因缓开或不开,任课教师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组长和学院同意后方可变更教学计划。

11.课程授课任务书下达后,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计划执行,不得随意调课或停课。

12.研究生在开学两周内确定所选修的课程,选课后只允许改选不允许退选,必须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研究生选课原则上一年级初次限选2门选修课,其后每学期可以选修35门专业选修课,鼓励学生多选,但多选的课程成绩不计入学分。研究生到外单位听课,需经导师组、学院同意,报学院备案。学院于开课三周后核对每门专业课的听课学生名单。

13.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课程考核成绩合格方能取得相应学分,研究生必须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总学分。

14.任课教师在开学两月内将上一学期的研究生考核作业和成绩交至学院存档。研究生的成绩单要按要求规范填写。

15.各导师组应在新生入学后安排本专业跨专业、同等学力研究生补修本专业本科段至少2门的主干课程。学生明确补修课程名称后,持申请单到学院教务部门办理听课手续,补修课程的成绩单由任课教师交至科研办公室存档。

16.选修课考试或考查成绩不及格可以补考,但不及格成绩照样登记。补考试题的难易程度和评分标准与原试题相当。补考及格的,可取得学分,登记成绩时注明“补”字;补考不及格的,该课程以不及格论。

17.研究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时间参加公共课程的考试,必须持有关证明事先请假,经学院批准后报研究生处通知主考老师,可缓考。研究生无故不参加课程考试按“0”分记成绩,考试作弊者成绩无效。

18.研究生对培养计划规定的某些课程可申请免修,但必须参加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三、导师和日常管理

  

19.我院研究生实行导师和导师组共同负责制。

20.研究生应于新学期开学一周内履行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及时来校报到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报到注册者,按《江苏师范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21. 我院新生报到后第一学期中间分配导师,导师的选定实行学生申请和导师选择相结合的原则,如有分歧,由学院研究生领导小组最终确定。通常情况下,每位导师在同一专业每届指导学生数不超过4名,同时招收两个以上专业者指导学生总数不超过6名。

22.研究生因自主实习、调研以及参加学术会议等外出,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研究生请假一天以内,个人提交书面请假申请,经导师签署意见,辅导员批准;请假不超过两周,个人提交书面请假申请(附有关证明)经导师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长批准;请假两周以上四周以内,个人提交书面请假申请(附有关证明)经导师和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批准。因病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需要连续请假四周以上,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活动者,必须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23.研究生在校外居住必须履行报告制度,经导师和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在校外居住,同时签署协议书。(报告和协议书见附件)

24.研究生不得无故旷课,连续旷课三次以上,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并依据《江苏师范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四、学术活动

  

25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包括作学术报告、参加学术报告会、前沿讲座以及各种专题讨论班等)是我院研究生培养的一个必修环节,其学分列入培养方案的总学分。

26.研究生应积极、主动地参加校内外本学科、专业或其他相关专业的各种学术活动。凡在本校举行的学术活动,相关专业的研究生均应参加。凡校外学术组织和省、国家有关部门及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可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参加。

27.导师组加强对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组织、指导与督促检查。研究生在学期间至少参加10次以上的学术活动。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院组织的学术活动,必须向导师及其所在学科的导师组组长请假,并向学院作出书面说明。研究生无故不参加本专业的学术活动,每场次按旷课2学时计算。

28.鼓励研究生面向校、院开展学术报告。研究生学术报告的内容应体现前沿性、新颖性或交叉性。选题要有创新,陈述要精练、层次分明、思路清晰、表达清楚。指导教师负责对学术报告内容把关。报告者应提前一周由所在学科将报告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内容报院科研办公室并贴出告示。报告结束后,指导教师要根据报告的记录要点,同时结合研究生写出的报告摘要及报告准备工作、内容、表达能力等进行综合平衡后,给出鉴定意见,由学科组给出考核成绩。

29.学院对研究生听取和作学术报告进行考核,凡未达到要求的研究生,将不受理其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五、学位论文答辩

  

30.毕业研究生准予答辩的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表现好,品行端正;

2).根据培养方案,修完培养计划要求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并达到所规定的学分;  

3).完成学位论文的研究与撰写工作,预答辩成绩合格(若所在专业举行预答辩),且学位论文送审评阅成绩达到学校的要求。

31.答辩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1).学院成立论文答辩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学院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各导师组组长组成。

2).各专业研究生导师审阅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和相关学位申请材料通过后,提交本专业导师组审定,导师组将同意本次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名单提交学院。

3).各专业自行安排答辩秘书,答辩秘书于答辩前一周将本专业的答辩日程表和答辩委员会人员名单提交学院审定,并领取答辩所需材料。

4).每篇论文需由三位专家评议,其中至少有两位校外专家(研究生导师不得担任自己所指导研究生的论文评议人)。跨学历、跨专业研究生和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全部由校外专家评议。外审论文由各专业答辩秘书负责邮寄和回收论文评议书。

(5)法学院实行研究生毕业论文审查制度。学院每年成立论文审查专家组,在校论文抽检和答辩前对所有提交的论文进行初审,并提交学校进行学位论文检测,检测结果重复率在10%以上者,由导师敦促学生修改,审查通过者,方可报研究生处送检,准予参加答辩。对有异议的毕业论文要严格把关或推迟答辩。

6).各专业根据参加答辩研究生人数成立答辩委员会,超过20人以上的专业,建议分组同时举行答辩。答辩委员会由57位本学科和相近学科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一般外聘一位校外专家,研究生导师不得参加自己所指导研究生的答辩委员会。

7).学院每年只组织上半年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各专业导师组于5月下旬组织答辩,答辩后各专业答辩秘书须在一周内将研究生的答辩论文纸本、电子稿、论文评议书、答辩记录等材料整理好,经导师组审核无误后提交学院。

8).各专业答辩秘书于答辩前一周内到学院预支答辩费用,答辩完一周内到学院报销相关费用。其中每篇论文的评议费100元、答辩费100元、记录费30元;答辩期间外请专家的讲学费、校外专家往返车费、住宿费、工作餐、参观等费用由各学科自行解决。

9).各专业答辩时,院里负责宴请校外专家一次。

33.答辩程序

学位论文答辩除有保密要求外,一般应公开举行。在举行论文答辩前,答辩委员会应召开预备会议,熟悉答辩程序,明确职责。

1.学院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介绍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答辩委员会组成成员及答辩秘书,并宣布答辩开始。

2.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介绍学位论文报告人姓名,申请答辩的学位论文题目。

3.指导教师简要介绍研究生的基本情况(学历与经历,培养计划完成情况,曾做过哪些研究工作和发表过哪些文章)

4. 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一般不超过20分钟)。

5. 答辩委员及与会者提问。

6. 申请人就答辩委员及与会者所提问题进行答辩。

7. 申请人答辩全部结束后,暂时休会。期间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并进行如下议程:首先,答辩委员对论文水平、答辩情况、课程学习及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其次,对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无记名投票,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方可视为通过。一般按通过(毕业)、不通过(结业)二级别评定学位论文及答辩合格与否。参评项目为:论文选题与综述、论文学术水平与创新性、论文作者综合能力表现、论文写作和答辩情况等几个方面。再次,论文答辩结束后,各答辩委员会应按一定的比例(一般在30%左右),评选出优秀论文。最后,答辩秘书起草并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委员讨论修改并通过决议。答辩委员会主席签署《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8.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决议书及投票结果。

9.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六、经费使用

  

 32.研究生的培养和管理等相关费用,经分管院长批准后使用。

33.各类学术活动的费用,由相关学科负责人作出预算,报分管院长批准后使用。

34.学科建设的相关费用,由相关学科负责人作出预算,报院长批准后使用。

35.各学科外请专家必须经学科组负责人和学院同意后方可邀请,外请专家的讲课标准:副教授及其以下500/人·次,教授800/人·次,教授、博导1000/人·次,特邀专家由学科负责人和学院共同协商决定。

35.研究生面试、答辩等培养工作中的相关费用如下:研究生导师参加研究生招生面试工作:300/人·天、200/人·半天;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参加研究生答辩100/篇;作为研究生学位论文评议人100/篇;研究生预答辩由各导师组决定,标准不得超过正式答辩,其费用由各学科自行解决;研究生学位论文指导的工作量按60学时/每篇计算。校外专家和校内专家等同。

  

七、其他

  

36.教育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命题、论文答辩及相关费用使用标准均参照全日制研究生执行。

37.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

二○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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