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科学位点简介
江苏师范大学于2014年获得法律硕士学科授予权,学位点设在法学院。自2015年开始招生。该学位点师资力量雄厚,有教授9人,副教授18人,其中博士16人,博士后3人,具有国外注明法学院研修背景的老师10人。另外,聘请50余位高水平的实务专家担任学科点教学的校外导师。该学位点教学特色鲜明,注重实践教学,依托80余家战略合作单位,自新生入校即可以到实务部门开展实践教学,在双导师的指导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同时进行。该学位点科研成果突出,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多项。该学位点奖学金多样,奖励、促学保障措施得力,除了政府的奖助学金以外,还依托社会力量开设“三助”(助研、助教、助管)奖学金,“茂通”奖学金、“田原”奖学金、“爱心”奖学金等特色奖学金,见习法官助理岗位等。
二、培养目标
总体要求:以江苏师范大学法学学科为基础,整合本校社会学、心理学、语言学、哲学、管理学和经济学等学科的丰厚资源,与法律实务部门 共同协商确定,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德才兼备、高层次、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
具体要求如下: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公民素质。深刻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职业伦理原则,恪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
2.掌握法学基本原理,具备从事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思维习惯、法律方法和职业技术。
3.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达到有关部门相应的任职要求。
4.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专业外语资料。
三、研究方向
1.司法实务方向
本方向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司法实务部门培养专业面宽、适应性广、综合能力强的高级法律专业人才。强调知识基础和能力培养,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使研究生在走向工作岗位时能具备熟练的审判技能、检察技能,精到的争点整理能力,严谨的法律推理能力,突出的调解和化解矛盾能力,熟练的裁判文书撰写和审阅能力。该方向现有校内研究生导师7人,校外研究生导师6人,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司法实务方面经验。
2.法治政府实务方向
本方向为行政机关培养综合能力强的高级法律专业人才。本方向除了开设法学基础课、必修课程,还开设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救济法、部门行政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方向课程。使研究生在走向公务员工作岗位时谙熟并自觉遵守公务员职业道德及职业规则,树立行政法的限权理念,恪守行政程序和尊重人权的理念;扎实的行政法知识,良好的法律解读能力,擅长沟通和组织协调的能力,优秀的综合分析能力与执法技能,突出的调解和化解矛盾能力。该方向现有校内研究生导师6人,校外研究生导师4人,其中教授3人,具备良好的师资力量。
3.律师实务方向
本方向主要为整个社会、特别企业、事业单位培养专业面宽、适应性广、综合能力强的高级法律专业人才。本方向除了开设法学基础课、必修课程,还开设合同法、侵权法、物权法、商法、知识产权法、证据法、法庭辩论实务与技巧等课程。通过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使研究生在走上律师工作岗位时能够谙熟并自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及执业规则,诚实守信,为当事人谋取最大合法利益;牢固的法律理性思维,与当事人沟通交流的娴熟技巧,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应变能力,对各种法律文书的熟练写作和解读能力,熟练的法庭辩论技巧,规范的取证、质证意识和能力。该方向现有校内研究生导师12人,校外研究生导师6人,校内导师不但有熟谙法学理论知识,并且都具备律师资格并从事兼职律师工作,具有丰富的律师工作实务经验。校外导师多为律师事务所主任,是律师中的佼佼者。
4.涉外法律实务方向
本方向主要为涉外公司、企业培养专业既精通国内法又熟悉国际法,能用外语进行工作的的高级法律专业人才。本方向除了开设法学基础课、必修课程,还开设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英美合同法等方向课程,指导教师还可以根据需要开设其他一些涉外法律课程。培养研究生具备扎实的涉外法律专业知识,通晓涉外法律实务的某个领域,优秀的外语及口头表达能力,优秀的涉外谈判能力,准确的涉外法律风险判断和化解能力,熟练的涉外法律文书撰写、审查和解读能力,依法解决涉外经济法律纠纷的良好意识和恰当的途径选择能力。该方向现有校内研究生导师10人,校外研究生导师3人。校内导师都有在国外著名大学法学院访学的经历,具有较强的英语表达能力,大多数都从事兼职律师工作,具有涉外经济法律服务的经验。
5.犯罪矫正与社会治理方向
本方向为狱政行政机关及社会培养综合能力强的高级法律专业人才。本方向依托法学、社会工作、心理学等专业,整合优秀学科的学术资源。除了开设法学基础课、必修课程,还开设社区矫正法与社工法律实务、犯罪心理矫正方法论等方向课程。培养研究生具备扎实的犯罪学和心理学知识,突出的心理矫正知识和技能,良好的心理素质及应变能力,融洽亲和的沟通协调能力,熟悉犯罪矫正法律制度及实务,丰富全面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优秀的综合执法能力。该方向现有校内研究生导师4人,校外研究生导师3人。
法律硕士研究生可通过选修特定的专业选修课程和实践课程(在总学分之内),完成该专业方向的毕业论文来确定自己的主修方向。每位研究生只能选择一个主修方向,同时可以选择1-2个辅修方向。
四、学制及培养年限
采用全日制学习方式,学制3年,学习年限最多可延长2年。
五、培养方式
培养过程突出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采用课程学习、实践教学和学位论文相结合的培养方式。采用分阶段考核,允许分段完成学业,允许休学创业。休学与在读的时间总和不得超过5年。
硕士生延期毕业,必须写出书面说明,导师签署意见并明确加强培养的具体措施,经学院批准,研究生院备案。
硕士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组)负责制,指导过程采用双导师制,其中一位导师是校内具有法律实践经验的研究生导师,另一位导师为校外法律实务部门中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务经验的高级法律专家。导师(组)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根据因材施教的原则,一般于新生入学2个月内,制定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经学院批准后执行,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导师(组)负责研究生日常管理、学风和学术道德教育、制订和调整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组织安排开题、指导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等。
六、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
课程设置体现厚基础理论、重实际应用、博前沿知识,着重突出专业实践类课程,专业实践是法律硕士培养中的重要环节,包括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律援助、见习实习等内容。研究生必须到法律实务部门参加实践活动,可采取相对集中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与工程实践培养环节,方可进入学位论文写作与答辩阶段。
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在申请答辩之前须修满所要求的学分。
研究生课程分为学位课和非学位课和其他培养环节。学位课分为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三,非学位课包括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其中,专业选修课程开设科目不局限于培养方案中所列课程,可根据实际需要增设相应课程。公共学位课着重于提高研究生的总体素质:提高研究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基本学科素养和外语能力。专业基础课是学生学习专业课的先修课程,为学生的专业学习和专业发展夯实基础。专业必修课着重于提高研究生的技能水平,加深拓宽研究生的专业知识,培育及养成研究生的法律实践能力。选修课程给学生提供更多的选择余地,为学生个性发展提供一定的空间,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专业方向来选修课程,以利于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课程总学分应不少于77学分,不高于81学分。具体学分设置如下:
课程类别 | 学分要求 | |
学位课 | 公共基础课 | 6 |
专业基础课 | 9 | |
专业必修课 | 19 | |
非学位课 | 公共选修课 | 2 |
专业选修课 | ≧21 | |
其他培养环节 | 文献阅读与报告 | 2 |
学术活动 | 1 | |
实践活动 | 12学分 | |
校外学习与交流经历 | ||
总学分要求 | 80≤总学分≤86 |
课程设置和教学进度按二年基准学制安排。具体课程信息见《法律硕士一级学科硕士研究生(法学)课程设置表》(附表1)和《研究生课程简明教学大纲》(附表2)。
(二)其他要求
1.根据研究方向不同,由导师和研究生共同确定选修课计划。以同等学力和跨专业录取的研究生,必须补修2-3门本方向本科的主干课程,由导师(组)在制定个人培养计划时确定,每门课程按1学分计,但不计入规定的总学分之内。
2.课程学分等于该课程的周学时数,一般每学期应开满18周。学位课程定为2-3个学分,非学位课程定为1-3个学分。
3.考核方式,学位课程一般采用考试形式,考试课不得低于总科目的80%。非学位课程采用考试或考查的形式。学位课程考核成绩达到70分视为合格,其他课程达到60分视为合格。学位课程如有一门为不合格,且参加补考后仍不合格,不得进入课题研究阶段。
七、实践教学(12学分)
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须修满12学分,实践教学时间不少于1年。
1、法律文书课(含起草合同、公司章程、起诉书、答辩书、仲裁申请书、公诉书、判决书、裁定书等的训练,由律师、检察官、法官讲授、讲座)(1学分);
2、模拟法庭训练(分刑事、民事、行政三种任选,法官、检察官、律师三类型任选,由教师组织,法官、检察官、律师辅助指导)(2学分);
3、法律谈判(1学分);
4、法律诊所(2学分);
5、法律援助(2学分);
6、法律实践课(在法院等法律实务部门实习不少于3个月)(4学分)。
八、课外阅读与科研计划
培养学生阅读兴趣,推荐必读与选读书目,攻读研究生期间阅读的书目不少于20册。定期开展读书周等活动,并鼓励学生分享读书心得与阅读体会。
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必须开展相对系统深入的科学研究工作,参与科研项目并独立撰写一定分量的科学研究报告。为了拓宽研究生的视野,促进研究生关心和了解学科前沿、学术热点,硕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至少参加5次以上(含5次)校内外学术交流,达不到5次者不得申请论文答辩。科研要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期刊公开发表(录用)学术论文1篇;
2.获得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3.参编及出版法学专业著作或教材,参与编著字数在30000字以上。
4.参与完成横向项目(经费进入学校账户的项目,作为课题组成员并承担一定的任务)1项;
5.获得省级以上科研奖励;
6.经院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成果。
九、中期考核
研究生在第四学期完成中期考核,中期考核包括研究生自评总结、课程学习情况审核以及导师对研究生政治思想表现、学习和科研能力的评定,最终由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综合评定意见。
研究生中期考核成绩核算按照“研究生自评总结”占10%,“课程学习情况”占70%,“导师对研究生政治思想表现、学习和科研能力的评定”占20%。考核小组按照考核内容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价,中期考核结果为通过和不通过。
中期考核通过者,可进入学位论文阶段;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中期考核结果视为不通过:思想品德、组织纪律性差;受过学校纪律处分无明显悔改表现和进步;无故不参加中期考核;学习成绩差、独立工作能力弱。由考核小组签署处理意见,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后报研究生院,按照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十、开题报告
研究生入学后在导师(组)的指导下确定研究方向,通过查阅文献、收集资料和调查研究确定研究课题,并制定培养计划。研究生一般应当在第三学期确定论文选题,第四学期末之前完成开题报告,开题报告须在专业硕士点内进行可行性论证,经认可后才能进行课题研究。科研成果未达到开题的标准则不予开题。开题报告通过后可继续进行论文阶段工作。
开题报告字数为3000字左右,内容包括:①论文选题的形成过程及既往研究状况;②选题的意义与研究目的;③资料准备情况或主要参考书目;④论文的框架结构;⑤主要观点及预期结论;⑥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⑦可能的创新与不足之处;⑧论文工作计划等。
开题报告的考核形式为导师组听取研究生的汇报,并做出是否通过的决定,经学院批准并存档。对开题报告未通过者,应在一定时间后重新开题。
十一、学位论文(10学分)
开题报告通过后,研究生应当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写作。
1.论文选题要求。撰写学位论文,是硕士生在专业学习和科学研究方面接受综合训练的重要环节,论文选题应该面向社会、面向行业和法律实践,追求以提升职业能力为导向的理论创新和应用创新,突出选题的社会意义和实践价值,深入法学理论和解决法律实务问题并重。重在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理论与知识综合解决法律实务中的理论和实际问题的能力。
2.论文形式。法律硕士学位论文应以法律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但不限于学术论文的成果形式,还可采用案例分析(针对同一主题的三个以上相关案件进行研究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等。
3.论文质量要求
(1)文献综述应对选题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或研究课题的国内外状况有清晰的综述与分析。
(2)综合运用基础理论、科学方法、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对研究课题进行具体分析,并能在某方面提出独立见解或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可行路径。
(3)学位论文工作应有一定的理论深度或能解决实际问题,论文成果具有先进性和实用性。
(4)论文工作应在导师(组)指导下独立完成,要凸显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及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5)论文写作要求概念清晰、文字通顺、结构合理、层次分明、版式规范。
(6)论文应当符合基本的学术规范和学术惯例,篇幅不少于2万字。
4.论文评审和答辩
论文初稿经导师审阅,提出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最迟应在第六个学期第八周前定稿并打印好。硕士生论文答辩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江苏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评定标准及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进行评审与答辩。
(1)学位论文应有三位本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进行双盲评阅,其中必须有一位校外实务专家,指导教师不能作为评阅人。三名专家都同意答辩方为评审通过。
(2)论文评审首先需要通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其次重点审核作者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进行理论研究及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审核学位论文工作的科研难度和工作量;审核其理论创新及提出的新观点、新思路、新方法和新进展。
(3)研究生必须完成开题报告等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环节,获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方可经导师推荐,申请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导师认为学位论文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不应推荐参加答辩。
(4)由答辩申请人所在学院负责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位专家组成(至少包含1名校外实务部门专家),指导教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5)论文答辩除有保密要求外,一般公开举行。答辩会要有详细记录,原始书面记录由各学院保管备查。
(6)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7)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以上同意,可在半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若答辩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未通过,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十二、毕业与学位申请
学生完成课程学习及实习实践环节,取得规定学分,达到科研成果要求,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经江苏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同时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十三、必读文献
参见《江苏师范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学)研究生文献阅读主要书目和期刊目录》(附表3)。
十四、其他规定
(一)培养对象
通过全国攻读法律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考试,并经培养单位复试选拔录取,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或本科同等学力)的非法学专业应往届毕业生。
(二)职业伦理与职业能力培养
采用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学生法律职业伦理和职业能力的培养。职业伦理包括法律职业道德与执业规则;职业能力包括法律职业思维、职业语言、法律知识、法律方法、职业技术五个方面。
法律硕士应该具备的一般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主要表现为:
1.面对社会现象(包括各种事案),能够运用职业思维和法律原理来观察、分析、判断和解决;
2.较熟练地运用法律术语;
3.较全面地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与法学知识;
4.较熟练地掌握和运用基本的法律解释方法,能够在个案中进行法律推理;
5.较熟练地把握各类诉讼程序,能够主持诉讼程序,进行调查与取证;
6.熟练地从事代理与辩护业务,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如法律咨询、谈判、起草合同)以及法律事务的组织与管理;
7.具有起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经验;
8.具有较高水平的理论与实务问题并重的应用研究能力。
(三)就业去向
司法实务方向的毕业生,主要到公检法司等司法实务部门工作。目前,苏北地区政法干警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的比例均不超过6%,对于法学高层次人才十分渴求。我校已经与40余家司法机关签订人才培养战略合作协议,它们均欢迎我校法律硕士毕业生报考并竞聘相应岗位。
政府法制实务方向的毕业生,主要到行政机关或其下属事业单位工作。苏北及徐州都市圈的众多行政机关需要大量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我校已与该区域内的一些行政机关或其下属单位签订了人才培养战略合作协议,它们均欢迎我校的法律硕士毕业生报考并竞聘相应岗位。
律师实务方向和企业法律实务方向的毕业生,主要面向市场广大的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务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目前,苏北及徐州都市圈、淮海经济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亟需大量的可直接服务企业和社会的高层次法律人才。
涉外法律实务方向的毕业生,主要面向涉外经济实体、外经贸管理部门、律师实务所、司法机关等领域就业,更属于苏北及淮海经济区紧缺的高层次法律人才。
犯罪矫正与社会治理方向的毕业生主要面向司法行政机关、狱政管理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和社工法律服务机构。与全国其他地区一样,苏北地区、徐州都市圈、淮海经济区从事犯罪矫正的高层次法律人才极为缺乏,就业市场广大。
附表1:
法律(非法学)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表
课程类别 | 课程编号 | 课程名称 | 学时 | 学分 | 开课学期 | 备注 | |
学位课 | 公共基础课 | 邓小平理论 | 36 | 2 | 1 | 研修对象为全班研究生 | |
外语 | 72 | 4 | 1 | ||||
专业基础课 | SZFL0306X01 | 法理学 | 54 | 3 | 1 | 研修对象为全班研究生 | |
SZFL0306X02 | 宪法学 | 36 | 2 | 1 | |||
SZFL0306X03 | 民法学 | 72 | 4 | 1 | |||
专业必修课 | SZFL0306X04 | 民事诉讼法 | 54 | 3 | 1 | 研修对象为全班研究生 | |
SZFL0306X05 | 刑法学 | 72 | 4 | 1 | |||
SZFL0306X06 | 刑事诉讼法 | 36 | 2 | 2 | |||
SZFL0306X07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 54 | 3 | 2 | |||
SZFL0306X08 | 经济法 | 54 | 3 | 2 | |||
SZFL0306X09 | 中国法制史 | 36 | 2 | 1 | |||
SZFL0306X10 | 国际法 | 36 | 2 | 1 | |||
非学位课 | 公共选修课 | 由研究生院开设 | 36 | 2 | 2 | 研修对象为全班研究生 | |
专 业 选 修 课 | SZFL0306F01 | 法律职业伦理 | 36 | 2 | 3 | 全体研究生从此9门课中选修不少于13学分 | |
SZFL0306F02 | 法律方法 | 36 | 2 | 2 | |||
SZFL0306F03 | 商法 | 54 | 3 | 2 | |||
SZFL0306F04 | 知识产权法 | 36 | 2 | 3 | |||
SZFL0306F05 | 国际经济法 | 36 | 2 | 3 | |||
SZFL0306F06 | 国际私法 | 36 | 2 | 2 | |||
SZFL0306F07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 36 | 2 | 3 | |||
SZFL0306F08 | 外国法律史 | 36 | 2 | 2 | |||
SZFL0306F09 | 合同法 | 36 | 2 | 2 | 研究生分研究方向从此16门课程中选修不少于8学分 | ||
SZFL0306F10 | 物权法 | 36 | 2 | 2 | |||
SZFL0306F11 | 侵权法 | 36 | 2 | 3 | |||
SZFL0306F12 | 部门行政法 | 36 | 2 | 3 | |||
SZFL0306F13 | 行政救济法 | 36 | 2 | 3 | |||
SZFL0306F14 |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 36 | 2 | 3 | |||
SZFL0306F15 | 刑法前沿问题研究 | 36 | 2 | 3 | |||
SZFL0306F16 | 检察实务 | 18 | 1 | 3(1-9周) | |||
SZFL0306F17 | 审判实务 | 18 | 1 | 3(10-18周)
| |||
SZFL0306F18 | 英美合同法 | 36 | 2 | 4 | |||
SZFL0306F19 | 社区矫正法与社工法律实务 | 18 | 1 | 3(1-9周)
| |||
SZFL0306F20 | 犯罪心理矫正方法论 | 18 | 1 | 3(10-18周)
| |||
SZFL0306F21 | 法庭辩论实务与技巧 | 18 | 1 | 3(1-9周)
| |||
SZFL0306F22 | 非诉法律实务 | 18 | 1 | 3(10-18周)
| |||
SZFL0306F23 | 证据法 | 36 | 2 | 3 | |||
SZFL0306F24 | 西方法律思想史 | 36 | 2 | 3 |
其 他 培 养 环 节 | SZFL0306P01 | 文献阅读与报告 | 2 | 全班研究生 | |||
SZFL0306P02 | 学术活动 | 1 | 全班研究生 | ||||
SZFL0306P03 | 实践活动 | SZFL0306P031 | 法律文书课 | 1 | 3 | 全班研究生 | |
SZFL0306P032 | 模拟法庭训练 | 2 | 3 | ||||
SZFL0306P033 | 法律谈判 | 1 | 2 | ||||
SZFL0306P034 | 法律诊所 | 2 | 3 | ||||
SZFL0306P035 | 法律援助 | 2 | 1-4 | ||||
SZFL0306P036 | 法律实践课(在法院等法律实务部门实习不少于3个月) | 4 | 4 | ||||
SZFL0306P04 | 校外学习、交流经历 | ||||||
SZFL0306P05 | 学位论文 | 10 | 答辩前完成 | 获得论文撰写资格的研究生 |
说明:1.一级学科必修课程开设12门,必修不少于12门,34学分。
2.选修课程开设不少于12门,21学分。
3.“备注”栏标明各门课程的修读对象。
附表2:
《法理学》课程简明教学大纲
课程 名称 |
法理学 |
课程编号 |
SZFL0306X01 | |||
课程 类别 | 专业基础课 | |||||
开课 学期 | 1 | 学时 | 54 | 学分 | 3 | |
课程 负责人 | 教师姓名 | 菅从进 | 职称 | 教授 | ||
联系电话 | 18051922928 | 电子邮件 |
| |||
教学团队成员 | 姓名 | 专业 | 职称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件 | |
张波 | 法理学 | 教授 | 13952205615 | fazhiwenming@163.com | ||
沈寨 | 法理学 | 讲师 | 15952163858 | 18913491063@189.cn | ||
陈宇翔 | 法理学 | 讲师 | 18913491063 | iscyx@jsnu.edu.cn | ||
授课 方式 | 讲授与讨论 | 考核方式 | 考试/论文 | |||
教学目的及要求 通过这门课程的讲授和讨论让学生掌握教育部要求的知识点;展现法律产生、发展、运行等全面而具体的现实图景;掌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一般理论;了解法理学研究的基础和前沿领域,了解法理学的基本问题,拓展法理学的理论视野,建立系统的法理学知识、研究方法和理论体系。 教学要求: 作为一门专业必修课程,在讲授的过程当中应注重同学生已经形成的法理学体系的衔接问题,侧重对法理学理论的批判与深化;教学的重点是启发和讨论,通过学生自己的思考与交流讨论形成对法理知识和理论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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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内容 导论 一、法学 二、法理学 第一编 法律一般理论 第一章 法概念 第一节 法的词义 第二节 法律特征 第三节 法的本质 第二章 法律要素 第一节 法律要素概述 第二节 法律原则 第三节 法律规则 第四节 法律概念 第三章 法律体系 第一节 法律体系概述 第二节 法律部门 第三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第四节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第四章 法律渊源 第一节 法律渊源概述 第二节 法律渊源的分类 第三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 第五章 法律分类与法律效力 第一节 法律分类 第二节 法律效力 第六章 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分类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第四节 法律事实 第七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法律行为概述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结构和种类 第三节 合法行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节 法律责任概述 第二节 法律责任的构成 第三节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 第四节 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 第二编 法律价值理论 第九章 法律作用 第一节 法律作用概述 第二节 正确认识法律作用 第十章 法律价值 第一节 法律价值概述 第二节 法律价值的种类 第三节 法律价值的冲突及其解决 第三编 法律演进理论 第十一章 法律起源 第一节 法律起源概述 第二节 法律产生的根源和规律 第十二章 法律发展 第一节 法律发展概述 第二节 法律历史类型 第三节 资本主义法 第四节 社会主义法 第五节 法律继承与法律移植 第六节 法律的未来 第十三章 法制现代化 第一节 法制现代化概述 第二节 法律文化 第三节 法律意识 第十四章 法治理论 第一节 法制与法治 第二节 法治的原则与局限 第三节 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 第四编 法律运行理论 第十五章 法律制定 第一节 法律制定概述 第二节 当代中国法律制定的原则 第三节 当代中国法律制定的程序 第四节 立法技术 第十六章 法律执行 第一节 法律执行概述 第二节 法律执行的种类 第三节 当代中国法律执行体系 第四节 当代中国法律执行的原则 第十七章 法律适用 第一节 法律适用概述 第二节 司法公正 第三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法律发现 第五节 法律职业 第六节 法律思维 第十八章 守法与违法 第一节 守法 第二节 违法 第十九章 法律监督 第一节 法律监督概述 第二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体系 第二十章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第一节 法律解释 第二节 法律推理 第五编 法律与社会理论 第二十一章 法律与社会关系概述 第一节 社会概述 第二节 法律的社会基础 第三节 法律对社会的调整 第二十二章 法律与经济 第一节 法律与经济基础 第二节 法律与市场经济 第三节 法律与财产 第四节 法律与利益 第五节 法经济学 第二十三章 法律与科学技术 第一节 科学技术对法律的影响 第二节 法律对科学技术的作用 第三节 法律与科学技术的发展 第二十四章 法律与政治 第一节 法律与政治的关系 第二节 法律与政策的关系 第三节 法律与当代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 第二十五章 法律与国家 第一节 国家的含义 第二节 法律与国家的关系 第二十六章 法律与道德 第一节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第二节 中国古代的法律与道德关系 第三节 立法的道德限制 第四节 法律与道德的矛盾 第二十七章 法律与宗教 第一节 法律与宗教概述 第二节 中国的法律与宗教 第二十八章 法律与人权 第一节 人权概述 第二节 法律与人权 第三节 当代中国人权的法律保障 | ||||||
参考书目 1.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 2.付子堂:《法理学高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 3.周旺生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陈弘毅:《法理学的世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孙国华、朱景文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6.(日)岩井奉信著,《立法过程》,经济日报出版社 1990年版。 7.蒋劲松著,《议会之母》,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 8.李道揆著,《美国政府与美国政治》,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9.海瑞克·史密斯著,《权力游戏》,中国言实出版社1997年版。 10.刘建兰、张文麒著,《美国议会立法程序》,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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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非法学)》课程简明教学大纲
课程 名称 | 宪法学 | 课程编号 |
SZFL0306X02 | |||
课程 类别 | 专业基础课 | |||||
开课 学期 | 1 | 学时 | 36 | 学分 | 2 | |
课程 负责人 | 教师姓名 | 王晓君 | 职称 | 教授 | ||
联系电话 | 13852138905 | 电子邮件 | ||||
教学团队成员 | 姓名 | 专业 | 职称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件 | |
刘广登 | 宪法行政法 | 教授 | islgd@163.com | |||
张明新 | 法史宪法 | 教授 | 13951464030 | zhangmingxin@jsun.edu.cn | ||
授课 方式 | 讲授、讨论 | 考核方式 | 考试/论文 | |||
教学目的及要求
以现代宪法学基本理论范畴为基础,力求将宪法文本、宪法原理与宪法判例结合起来,以期获得对宪法现象的完整认识,并在动态的过程中提炼宪法学的基本价值。改变传统宪法学只关注政治宪法的学术局限性,注重内容较强的前沿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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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内容
第一章 宪法学基本原理 第一节宪法学体系 第二节宪法概念 第三节制宪权、宪法解释权与宪法修改权 第四节宪法与对外关系、宪法保障 第二章 基本人权问题研究 第一节宪法价值体系 第二节基本权利的范畴 第三节基本权利的类型 第四节有代表性的判例分析 第三章国家机关与政治组织问题 第一节宪法框架内的立法机关 第二节宪法框架内的行政机关 第三节宪法框架内的司法机关 第四节政党法制 | ||||||
参考书目 韩大元林鸿潮郑贤君《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莫纪宏宪法学的新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张千帆宪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8版 吴庚宪法的解释与适用,三民书局2004版 韩大元比较宪法学北大出版社高教出版社2005版 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