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举行“车窗抛物综合治理”项目研讨会

时间:2018-04-09浏览:624设置

    201844日下午,徐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委托江苏师范大学开展的车窗抛物综合治理项目研讨会,在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16号楼616会议室成功举办。该项目由法学院副院长张峰振教授主持。项目委托方徐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王世超处长、李东副处长、颜丽科长以及徐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高正文博士、徐州市城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童斌、市城管执法支队法规处处长王婷婷受邀参加了研讨会。参加研讨会的还有法学院院长菅从进教授、副院长张波教授、宪法与行政法教研室主任张兆成副教授、青年教师孙首灿博士、刘恺博士,以及部分军转干部学员、法学院研究生等。

    研讨会首先由张峰振教授明确本次会议目的和要讨论的问题,接着由徐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王世超处长介绍了该项目的背景、车窗抛物的危害、治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市城管局法规处处长童斌详细介绍了车窗抛物治理必要性、单独立法的可行性、存在的障碍、纳入信用评价体系的问题、治理规范的可操作性等。王婷婷介绍了车窗抛物暂未上传到曝光平台、车窗抛物可否纳入“其他不良行为”从而进行曝光的可能性。李东副处长介绍了环境卫生有奖举报的实施情况。颜丽科长详细说明了目前车窗抛物有奖举报措施实施情况、有奖举报的车窗抛物行为类型、特点、治理手段及存在的问题。法学院院长菅从进教授认为单独立法是可行的。他从法的价值角度论证了制定车窗抛物治理规范必须遵循的原则、归责原则、责任类型,并从法律规范的内在性以及综合治理方案的可行性等角度提出了针对性的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高正文从单独立法的可行性阐述了自己的观点。法学院副院长张波教授提出应明确车窗抛物治理的难点,区分立法不完善与执法问题,是前提性问题。张兆成副教授认为,车窗抛物治理立法的必要性不存在问题,但应明确该立法保护的法益是什么是交通安全还是环境卫生,如何区分;在治理手段上,应硬与软结合。孙首灿博士认为应通过立法赋予执法机关直接处罚的权力。刘恺博士介绍了域外国家的治理经验,如美国加州,发现车窗抛物第一次罚款,第二、三次就除罚款外,还施加其他惩戒措施,如社区矫正;英国于2001年前在处罚车窗抛物时,由行政机关举证证明是谁实施的车窗抛物行为,2001年后,由车主举证证明谁实施了车窗抛物违法行为。同时,域外国家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了罚款的用途在于环境卫生的改善。张峰振教授最后总结,认为本次研讨会气氛热烈、研讨成效显著。同时提出,如下问题值得进一步讨论:车窗抛物是否包括吐痰?如何界定“物”,是仅指废弃物,还是包括所有的物品?举证责任是否法律保留?信用评价手段如何使用?

    三个小时的研讨会很快结束。车窗抛物治理问题引起了与会专家学者的高度关注。正如童斌处长所说,车窗抛物是小问题、大危害,治理难度大,需要各方配合综合治理。这次研讨会实现了预期的目的,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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