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法学名家讲座系列——著名法学家霍存福教授做客法学院

时间:2024-05-21浏览:717设置

 2024520下午,著名法学家、沈阳师范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沈阳师范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主任法学一级学科带头人、《法律文化论丛》主编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学科评审组专家辽宁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辽宁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会长霍存福教授,应邀到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作了题为情理法研究的尝试与阶段性创获讲座。霍存福教授曾任中国法律史学会第八届第九届执行会长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法制与社会发展》杂志常务副主编•社长、《当代法学》杂志主编•社长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本场讲座由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汉藏法律文化与法治战略研究中心主任、江苏师范大学十四五法学重点学科带头人南杰·隆英强教授主持,法学院部分教师和研究生参与了本场讲座。

 讲座伊始,南杰·隆英强教授首先吟诗一首北宋政治家、文学家欧阳修所作《五绝·小满》:“夜莺啼绿柳,皓月醒长空。最爱垄头麦,迎风笑落红。”充分表达了久违的相聚与收获圆满的喜悦及祥和氛围!对霍存福教授的莅临指导与讲座表示热烈欢迎,并衷心感谢霍存福教授对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多年来的支持关心简要介绍霍教授和参加讲座的师生嘉宾后,讲座正式开始。

 霍存福教授在讲座开始时简要介绍了“情理法”研究的总体情况。他指出,自上世纪90年代始,中国大陆学者张晋藩、杨永华、俞荣根、李贵连、朱勇、郭建、梁治平、范忠信等,先后就情理法、法意与人情、情法关系、法理与情理等主题进行过热烈讨论;进入21世纪,则有柏桦等人的作品。相比而言,我国台湾学者在上世纪50年代,陈顾远先生就曾撰专题论文;80年代初,日本滋贺秀三先生,著有长文发表。霍教授相信,“情理法”是中国法律史学研究领域,迟早会触及的经典论题之一。

 接着,霍存福教授谈论了自己研究“情理法”各个阶段的成果:第一阶段,1990年通过研究沈家本法律思想初识“情理法”。霍教授概括总结出“情理是法律的内容”“情理是法律的基础”;第二阶段,2001年发表《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文化性状与文化追寻——情理法的发生、发展及其命运》。霍教授指出,“情”起初指客观案情后来认为法律不外乎“人情”,法律的依据、法律的精神就是“情理”;第三阶段,2008年发表《“合情合理,即是好法”——谢觉哉“情理法”观研究》,注意到“情”的主观内容。霍教授称谢老“合乎情的未必合理,合乎理的定合乎情。不合乎理的情,由于有所蔽。是经过了洗炼的情”的论述,使自己加深了“情、理”关系的理解。随后通过《乔太守乱点鸳鸯谱》的案例进一步阐释情、理、法之间的关系;第四阶段,2012年发表《沈家本眼中的“情·法”结构与“情·法”关系——以〈妇女离异律例偶笺〉为对象的分析》。霍教授提出“法”是规范中的原则性部分,“情”是规范中“但书”的补充规定“情”分主观、客观也分案内、案外;第五阶段,霍教授博览各朝代各大家的见解,引经据典,与沈家本、樊山等人的观点论断进行比较研究,对“情法”关系有了新的认识。

 霍教授在本次讲座作结语时,提出了“情理法”在中国,不仅代表着历史、文化、传统、法律,更是哲学;不仅是世道,还是人心。

 与谈环节,霍存福教授与学院师生进行了热烈互动学院青年教师代表刘旭东副教授、盛豪杰讲师、崔勇涛讲师就“情理法”的现代化转型、“情理法”的矛盾与冲突、“情”与“礼”的范围和性质等问题与霍教授进行深入交流,霍教授旁征博引、引经据典,从古代法律史讲到现代的法律演变,具有一定的高度、深度、广度之研究范式阐释了古今中外法律文献与司法制度及“情理法”综合解读运用的经验智慧,理论与实践案例相结合,对每个问题都做了详细的解答,并分享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最后,法学院院长菅从进教授教授的精彩讲座表示感谢,对讲座内容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三点体会第一,他表示霍教授关于“情理法”的研究是建立在对大量文献史料的梳理与总结之上,霍教授持之以恒持续关注学术研究的精神理念和对“情理法”等问题三十多年严谨的钻研精神,值得我们学习;第二,菅院长认为,霍教授关注的“情理法”也是关于法理学和法哲学中法的本体的一种重要研究,并指出,研究法律史学要论从史出,不空言摘句,这就需要广泛的阅读予以加持;第三,菅院长激励青年教师与法学院所有研究生,在学术研究之路中不能局限于碎片化的知识,而要更多进行体系化的思考和博览群书持续研究的习惯培养形成自己有影响力的学术成果

 本次霍存福教授“‘情理法’研究的尝试与阶段性创获”的讲座精彩纷呈,在师生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霍存福教授讲授深入独到师生纷纷表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知识中的情理法与社会、法律、人情世故等方方面面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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