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0日下午,著名法学家、沈阳师范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沈阳师范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主任、法学一级学科带头人、《法律文化论丛》主编、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学科评审组专家、辽宁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辽宁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会长霍存福教授,应邀到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作了题为“‘情理法’研究的尝试与阶段性创获”的讲座。霍存福教授曾任中国法律史学会第八届和第九届执行会长、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法制与社会发展》杂志常务副主编•社长、《当代法学》杂志主编•社长、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本场讲座由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汉藏法律文化与法治战略研究中心主任、江苏师范大学“十四五”法学重点学科带头人南杰·隆英强教授主持,法学院部分教师和研究生参与了本场讲座。
讲座伊始,南杰·隆英强教授首先吟诗一首北宋政治家、文学家欧阳修所作《五绝·小满》:“夜莺啼绿柳,皓月醒长空。最爱垄头麦,迎风笑落红。”充分表达了久违的相聚与收获圆满的喜悦及祥和氛围!对霍存福教授的莅临指导与讲座表示热烈欢迎,并衷心感谢霍存福教授对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多年来的支持与关心。在简要介绍霍教授和参加讲座的师生嘉宾后,讲座正式开始。
霍存福教授在讲座开始时简要介绍了“情理法”研究的总体情况。他指出,自上世纪90年代始,中国大陆学者张晋藩、杨永华、俞荣根、李贵连、朱勇、郭建、梁治平、范忠信等,先后就情理法、法意与人情、情法关系、法理与情理等主题进行过热烈讨论;进入21世纪,则有柏桦等人的作品。相比而言,我国台湾学者在上世纪50年代,陈顾远先生就曾撰专题论文;80年代初,日本滋贺秀三先生,著有长文发表。霍教授相信,“情理法”是中国法律史学研究领域,迟早会触及的经典论题之一。
接着,霍存福教授谈论了自己研究“情理法”各个阶段的成果:第一阶段,1990年通过研究沈家本法律思想初识“情理法”。霍教授概括总结出“情理是法律的内容”“情理是法律的基础”;第二阶段,2001年发表《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文化性状与文化追寻——情理法的发生、发展及其命运》。霍教授指出,“情”起初指客观案情,后来认为法律不外乎“人情”,法律的依据、法律的精神就是“情理”;第三阶段,2008年发表《“合情合理,即是好法”——谢觉哉“情理法”观研究》,注意到“情”的主观内容。霍教授称谢老“合乎情的未必合理,合乎理的定合乎情。不合乎理的情,由于有所蔽。“理”是经过了洗炼的情”的论述,使自己加深了对“情、理”关系的理解。随后通过《乔太守乱点鸳鸯谱》的案例进一步阐释情、理、法之间的关系;第四阶段,2012年发表《沈家本眼中的“情·法”结构与“情·法”关系——以〈妇女离异律例偶笺〉为对象的分析》。霍教授提出“法”是规范中的原则性部分,“情”是规范中“但书”的补充规定。“情”分主观、客观,也分案内、案外;第五阶段,霍教授博览各朝代各大家的见解,引经据典,与沈家本、樊山等人的观点论断进行比较研究,对“情法”关系有了新的认识。
霍教授在本次讲座作结语时,提出了“情理法”在中国,不仅代表着历史、文化、传统、法律,更是哲学;不仅是世道,还是人心。
与谈环节,霍存福教授与学院师生进行了热烈互动。学院青年教师代表刘旭东副教授、盛豪杰讲师、崔勇涛讲师就“情理法”的现代化转型、“情理法”的矛盾与冲突、“情”与“礼”的范围和性质等问题与霍教授进行深入交流,霍教授旁征博引、引经据典,从古代法律史讲到现代的法律演变,具有一定的高度、深度、广度之研究范式阐释了古今中外法律文献与司法制度及“情理法”综合解读运用的经验智慧,理论与实践案例相结合,对每个问题都做了详细的解答,并分享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最后,法学院院长菅从进教授对霍教授的精彩讲座表示感谢,对讲座内容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三点体会:第一,他表示霍教授关于“情理法”的研究是建立在对大量文献史料的梳理与总结之上,霍教授持之以恒持续关注学术研究的精神理念和对“情理法”等问题三十多年严谨的钻研精神,值得我们学习;第二,菅院长认为,霍教授关注的“情理法”也是关于法理学和法哲学中法的本体的一种重要研究,并指出,研究法律史学要论从史出,不空言摘句,这就需要广泛的阅读予以加持;第三,菅院长激励青年教师与法学院所有研究生,在学术研究之路中不能局限于碎片化的知识,而要更多进行体系化的思考和博览群书持续研究的习惯,培养形成自己有影响力的学术成果。
本次霍存福教授“‘情理法’研究的尝试与阶段性创获”的讲座精彩纷呈,在师生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霍存福教授的讲授深入独到,师生纷纷表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知识中的“情理法”与社会、法律、人情世故等方方面面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受益匪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