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学会教育法学研究会2024年年会暨第二届全国师大 法学联盟教育法治高端论坛在徐州成功举办

时间:2024-06-11浏览:16设置

202469日,江苏省法学会教育法学研究会2024年年会暨第二届全国师大法学联盟教育法治高端论坛在江苏省徐州市成功举办。本次会议由江苏省法学会教育法学研究会主办,江苏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教育科学学院、法学院,徐州市法学会,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承办。会议分为开幕式、大会主旨发言、主题发言、闭幕式四个主要环节。其中,主旨发言分为(一)(二)两个部分,主题发言设置了四个分会场,在两个报告厅同步进行。来自全国二十个省的180多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工作者等,围绕教育法学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法治中国与高等教育治理法治化青少年法治教育与中小学依法治校、人工智能教育立法与教育法典编纂题展开广泛与深入的研讨。

 

 


一、开幕式

在开幕式上,江苏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蔡国春教授,江苏省法学会副会长、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欧阳本祺教授,江苏省法学会教育法学研究会会长、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龚向和教授先后致辞。

 


蔡国春教授代表江苏师范大学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致辞。首先,他简要介绍了江苏师范大学的基本情况,对与会专家学者的到来表达了热烈的欢迎;其次,对江苏省法学会教育法学研究会和全国师大法学联盟给予江苏师范大学办会交流学习的机会表达了感谢,并感谢各位专家学者对本次年会和论坛的关心、支持和参与;最后,他希望大家对江苏师范大学法学特别是教育法学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给予更多的指导、支持和帮助。


欧阳本祺教授结合我国党和政府推进教育现代化的时代背景,针对教育法学建设提出建议:一是坚定政治站位,将党的领导贯穿教育法学研究始终,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教育法学发展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法学;二是护航教育现代化,以回应教育法治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为教育法学研究的价值追求,以扎根江苏大地为教育法学研究的实践目标,实现江苏教育法学研究走在前、做示范;三是力求提质增效,加强研究会组织建设,优化工作机制,加强人才培养,为发展中国特色教育法治理论和实践事业贡献力量。


龚向和教授简要总结了2023年江苏省法学会教育法学研究会六个方面的工作:积极参与教育法典编撰工作;为教育行政决策工作建言献策;参与江苏省立法研究和法律法规解释等起草、咨询、论证工作;有序推进教育法学教材、课程、专业建设;加强学术交流;形成一批教育法学研究成果。他还对今后工作作出规划与展望:一是教育法学研究要紧扣时代脉搏,研究解决教育现代化转型中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问题;二是总结、抽象、概括、提炼江苏教育的先进经验,推动教育“江苏模式”制度化与法律化发展;三是全面深入参与江苏教育实践,集中探索教育支撑新质生产力发展等具体法律问题;四是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本领高强、求实创新、能打胜仗的教育法学研究队伍。

开幕式由江苏省法学会教育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菅从进教授主持。


 二、大会主旨发言(一)

中国教育学会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会副会长、安徽大学原副校长程雁雷教授,南通大学副校长陆俊杰教授,江苏省法学会教育法学研究会会长、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龚向和教授,《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编辑部主任张曙光,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任海涛教授等五位专家学者先后作主旨发言。





  程雁雷教授以《基于教育法典编纂的教育法学学科建设》为题作主旨发言。她认为,教育法学学科建设与教育法典编撰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关系。教育法典编撰要求教育法学学科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理论为基础,以教育规律和法治规律为遵循,以专业人才培养为使命,通过聚焦教育法治实践、提升学科服务面向,加强教育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 


陆俊杰教授以《大学数智化转型的风险与法治防控》为题作主旨发言。他基于高校教育管理者的身份,思考了当前大学数字化转型过程中涉及的各类风险类别。他分析了数智技术在大学人才培养、高等教育生态方面可能带来的危害,提出应当采取包容治理、技术治理、敏捷治理等法治化的防控方式。





  龚向和教授以《中国教育法治进程中的江苏教育高质量发展》为题作主旨发言。他从习近平总书记阐述的教育理论引入,梳理了中国教育法治的发展历程,指出应把教育和法治结合起来,拓展教育纠纷审查范围,不断增加教育财政支出,建立健全地方教育财政监督管理机制。


  张曙光主任以《办好“教育法治”专栏,助力学科建设》为题作主旨发言。他介绍了学报的基本情况,强调期刊应始终聚焦问题、关注时事、为优秀作者提供平台,争取为推进教育法治现代化做出更多贡献。





任海涛教授以《中国教育法发展的四维图景》为题作主旨发言。他从《学位条例》切入,系统梳理了中国教育立法的过程和理念;进而从历史维度指出教育法学具有动态性、发展性、可塑性,从空间角度维度指出教育法学具有实践性、本土性、领域性。

 


本环节由《中国高教研究》副主编王者鹤主持。


三、大会主旨发言(二)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刘璞教授,淮阴师范学院法学院院长郭兴利教授,江苏省法学会教育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盐城师范学院法学院院长朱广东教授,华东师范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姚荣副教授,江苏省法学会教育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刘旭东副教授等五位专家先后作主旨发言。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副院长夏纪森教授、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牛绿花教授进行与谈。

 

刘璞教授围绕智慧教育对受教育权的变革及其在教育法典中的表达问题,分析在数字技术推动传统教育向智慧教育蜕变的背景下,受教育权被赋予新的内涵。她认为,教育法典编纂应做出回应,加大公平优质教育的制度供给;增加保障教育选择自由权的制度;确立数字教育保障制度和教育数字隐私保护制度;完善非制度化教育与终身学习法律制度,保障教育活动中受教育者的自由权,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郭兴利教授针对本科毕业条件中的平等权问题做了系统研究。他以38个高校的学籍管理规定作为样本,比较分析了不同高校关于毕业、结业、肄业的不同规定,进而提出为了推进平等权的实现,可以由国家设立相对统一的最低学术标准,明确非学术性标准的内容和禁区。

  朱广东教授介绍了盐城师范学院法学院以红色法治文化进行人才培养的特色,即在法治文化建设中突出红色法治文化理论学习,强化红色法治文化实践联动,将红色法治文化融入思政课堂和课程思政。


  姚荣副教授围绕《学位条例》到《学位法》的变迁,提出中国学位法治有三种进路:从法治政府角度出发进行“放管服”改革;教育行政诉讼制度变革;教育法体系化。然而,实践中也存在难以实现学位争议实质性化解、学位法律解释与适用的权威性与稳定性不足、无法完全满足学位法律制度体系化的需要等问题。

刘旭东副教授认为,人工智能赋能教育可能引发教育公平与教育安全遭遇挑战这一浅层风险,以及人类主体性的自我消解这一深层风险。他提出应构建人工智能教育立法的“四维路径”,因应人工智能教育应用风险及立法挑战:普及人工智能教育资源巩固人工智能赋能教育的格局;通过技术性正当程序应对人工智能教育应用浅层风险;通过人工智能教师运用职业操守化解人工智能教育应用深层风险;构筑多元规范体系和敏捷治理机制。



  在与谈环节,牛绿花教授指出,研究智慧教育、人工智能与教育法学的衔接问题,对于传统现象进行新解读,角度新颖,富有价值。夏纪森教授表示,人工智能对教育法学的影响实际上隐含着两个重要的问题,一是在人工智能时代需要关注道德问题,二是人工智能时代到底该追求什么样的社会秩序。

 本环节由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院长张建教授主持。


四、“教育法学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问题研讨

第一分会场主题围绕“教育法学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问题自由发言。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程林副教授,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张茂月讲师,江南大学法学院刘宁讲师,长治学院法律与经济学系主任段浩教授,内蒙古师范大学法学系其乐木格副教授,西北政法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宋鸿雁研究员,淮阴师范学院法学院院长郭兴利教授,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贾志民副教授自由发言,畅谈教育法学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程林副教授认为教育法学可探索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由法学院与教育学院共同培养,也开设交叉学科。张茂月讲师指出,当前教育法学工作尚未完全开展,年轻教师需要更多经验以投入到教育法学建设。刘宁讲师认为,本次会议对教育法学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今后可以在案例方面加强研究。段浩教授认为,在推进教育法学建设过程中,亟需研究相关课程的设置问题。其乐木格副教授提出,教育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可以与课程思政建设相结合。宋鸿雁研究员认为,教育法学建设重点是人才问题,在这方面需要下更多功夫。郭兴利教授指出,从教育政策到教育法学的关注重心转变,需要强化教育法学师资队伍,探索教育法学人才培养模式。贾志民副教授建议高校马克思主义学院与法学院联合开展法政教育,在马克思主义学院增设教育法学。

 本环节由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任海涛教授主持。


五、“法治中国与高等教育治理法治化”问题研讨

第二分会场主题为“法治中国与高等教育治理法治化”。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徐晓副教授,江苏师范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李海峰研究员,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贾志民副教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董储超博士研究生,河海大学法学院吕汉东博士研究生,北京大学法学院杜佳欣博士研究生,东南大学法学院娄秉文博士研究生,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朱亚欧硕士研究生相继发言。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原新利教授,《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编辑部主任、副编审张曙光进行与谈。






  徐晓副教授在指出高校教代会在关系、动力、能力和评价四个方面的实践困境,进而提出四条改革思路:形成高校教代会运行的体系性规范制度;确立高校代教会的常态工作机制;建立以提升高校治理效能和保障教职工权利为核心的教代会评价制度;探索扩大高校代教会参与高校内部治理的创新工作机制。


李海峰研究员基于撤销学位与不授予学位的实质要件分立,分析了《学位法》第三十七条的精准解释问题,他认为该条属于双重程序复合要件规定,既规定了不授予学位的法定情形,又规定了撤销学位的法定情形,但基于二者差异,应当通过两种路径加以解释。最佳方案是将二者在《学位法》中进行分条款详细规定,以明晰学位撤销的复杂问题。

 

贾志民副教授从河北某高校真实案例切入,指出开除学籍处分是对学生最为严厉的处分,高校对其的适用应持谨慎态度。为解决开除学籍处分在适用中的问题,应明确高校开除学籍处分依据;规范处分程序;约束高校开除学籍处分裁量权;完善事后救济途径,设立接续教育制度。


董储超博士研究生分析了《学位法》中学术复核制度非独立性的风险归因及其隐忧,阐述了学术复核制度独立性的理论及其构造。他建议实现学位授予单位审查权的形式化转向;建立保障学术复核制度独立性的程序机制;将学术复核决定纳入复核以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范围;明确内外部救济的审查重点。

 

 吕汉东博士研究生探讨了大学校园开放问题,他指出大学开放的法理基础在于大学校园的公物属性、大学的社会服务职能以及大学与城市的协同共生关系。建议从大学校园开放的主体出发,加强政策引导,增强治理效能,提升公众素质,以规范大学校园开放工作。


杜佳欣博士研究生通过梳理多个省市的规范性文件,从形式和实质两方面对民办教育比例限制政策进行了合宪性分析。她指出限制政策在保障教育资源公平分配和教育质量提升方面具有合理性,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宪性的问题,建议在民办教育管理中对特定限制规定进行修改优化,加强“民转公”工作的合法性,确保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和教育质量的稳步提升。


娄秉文博士研究生提出我国高校“非升即走”聘用条款的合法性来自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制度改革及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但其法律属性不清。规范该条款的首要措施在于促使其符合公开、协商原则,相关纠纷得以获得校内申诉、行政复议以及司法程序的受理;根本举措在于构建多元科研考评标准,提升教学考核的占比权重,扭转“唯论文”的实践倾向。


朱亚欧硕士研究生分析传统中国“息讼”宣教策略对新时代法学本科教育的启示。他认为传统中国地方官与乡绅阶层往往运用多种策略开展“息讼”宣教,这对于当今新时代法学本科教育具有启发意义,包括加强培养法学本科生对于法学理论价值的认知、塑造实质性化解矛盾的能力、强化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等。 



在与谈环节,原新利教授对上述各位发言人的论文内容和观点进行了简要总结,并针对个别文章作了重点评析。她认为,李海峰研究员对《学位法》第三十七条的精准解释比较深刻,但相关建议应更全面;杜佳欣博士研究生关于民办教育比例限制的合宪性分析聚焦民办中小学,覆盖范围不尽完全。张曙光主任认为,教育法治的问题要从宏观角度去考虑而不能仅限于某一法律条文的解释,并对校园开放能否成为学校的一项权力发表了独到见解。

 

本环节由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峰振教授、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继刚教授主持。


六、“青少年法治教育与中小学依法治校”问题研讨

第三分会场主题为“青少年法治教育与中小学依法治校”。信阳师范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朱茂磊副教授,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蒋言助理教授,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李娟讲师,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刘睿讲师,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车亮亮副教授,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张磊讲师,中南大学法学院何静博士研究生,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魏传治主任,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周素心硕士研究生先后发言。江苏师范大学青少年法治教育中心主任张兆成教授,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张杰副教授与谈。




朱茂磊副教授指出,我国基础教育学校履行家庭教育指导职责存在观念、资源和制度等三重障碍,导致广大的基础教育学校难以有效履行家庭教育指导职责,应当分别通过强化《家庭教育促进法》宣传教育;重视基础教育学校家庭教育指导资源的开发和配置;以及优化家庭教育指导职责条款等途径进行消解。


蒋言助理教授认为,校外培训行政执法中“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的法律规则存在是否包括已授课部分费用等争议。基于理论自洽性以及解释成本的考量,其法律性质应是以民事纠纷为对象的行政裁决,并以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作为规范目的,其内在机理与合同效力判断无涉。在程序上,行政机关应就校外培训的违法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受教育者应就其主观为善意的非违法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李娟讲师从阐明义务教育“就近入学”的内涵、性质以及与择校自由的关系入手,指出“就近入学”司法认定标准呈现出多元且混乱的问题,其根源在于法院过度注重形式性的判断标准、过于依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误设不适当的限制条件,可建构“形式标准—实质标准—检验标准”的三阶层认定标准。


刘睿讲师围绕中小学法治教育的家校协同及其人才培养需求作专题发言。中小学家庭教育指导中法治教育方面的指导包括教学需求型、家庭教育需求型、法定职责型等三种类型,这对教师法治专业能力提出需求。因此高校需要重视师范生的法律专业化综合培养,上海师范大学“教育+法学+思政”的综合模式即作了有益探索。





  车亮亮副教授针对家庭教育指导令在适用过程中遇到的法律性质不明确、适用条件和程序不规范,以及执行力度不足等问题提出了建议。他建议明确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法律性质,增强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完善前置审查程序,确保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丰富家庭教育指导令内容,使其更具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张磊讲师认为我国青少年法治教育蕴含着以“守法”为核心的政策设计逻辑、“学校为主、多元参与”的主体参与逻辑和以“学业评价”为主的教育评价逻辑。在青少年违法犯罪频发和国民教育体系建构的大背景下,应以“公民教育”为核心,以“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德法并重”为立场,构建多维度综合评价机制。

 


  何静博士研究生认为,部分中小学在制定实施教育惩戒中,存在罚则与行为规范分离、管理色彩浓厚、学生基本权利保障薄弱、惩戒概念不纯、惩戒裁量尺度不明等问题,应反省中小学教育惩戒依据、厘清教育惩戒与体罚以及纪律处分边界、统一本辖区中小学教育惩戒裁量基准。




  魏传治主任认为,当前青少年教育已成为影响社会安定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青少年教育应该强化法德兼治,尤其对青少年人犯罪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理念,以彰显对青少年人犯罪的关怀和宽容。

  


  周素心硕士研究生认为,未成年人专门教育具有教育、矫治和惩戒三元价值目标,现行制度设置存在立法规范欠缺、分立机制缺位以及统和机制匮乏等问题,建议完善专门立法,逐步为制度运行提供依据;构建规范的分立机制,多部门加强合作和专门教育专业化建设;完善专门教育监督机制,防止权力越轨行为。

在与谈环节,张杰副教授指出,朱茂磊、刘睿与车亮亮三位老师关于家庭教育指导方面的研究具有一些共通性,朱茂磊老师指出家庭教育指导现有的观念不强、资源不足、制度有碍问题,观点深刻;刘睿老师关于加强道法师范生培养力度的提议令人认同,期待对家长训导教育的进一步研究;车亮亮副教授阐释的家庭教育指导令的问题引人思考;蒋言老师所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的研究有理有据;李娟老师关于“就近入学”的文章对实现教育公平具有重要意义。张兆成教授认为,张磊老师从历程阶段、属性及运行逻辑、存在的弊端以及基本对策对青少年法治教育进行了研究,使人受益匪浅;何静博士研究生从解释学的角度对中小学教育的惩戒规则作出详细论证,启人深省;魏传治主任从实务的角度,对青少年法治教育提出了法德兼治的重要命题,对于理论研究具有启发意义;周素心同学结合实证数据提出构建专门教育三元价值,富有新意。

 



 

本环节由首都师范大学法律系主任李昕教授、江苏师范大学青少年法治教育中心主任张兆成教授主持。


七、“人工智能教育立法与教育法典编纂问题”问题研讨

第四分会场主题为“人工智能教育立法与教育法典编纂问题”。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王由海特聘副研究员,东南大学法学院魏文松博士后,江南大学法学院万艺副教授,玉溪师范学院法学系主任李颜超讲师,江南大学法学院刘宁讲师,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盛豪杰讲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张玉芳博士研究生,东南大学法学院王霞博士研究生,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贺梦慈硕士研究生先后发言。西南大学法学院杨攀副教授、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副院长王思杰教授进行与谈。

 

王由海副研究员指出,当下,因省级学位委员会的自身议事协调机构定位问题,导致职权不明确、权力运行规范化和法治化水平较低等困境,建议在《学位法》配套制度建设中,从纵向和横向两个层面明确省级学位委员会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关系,优化其职权行使方式和权力运行程序。






魏文松博士后作题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教育法典编纂中的功能定位与规范表达》的发言。“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是依宪立法原则的制度化呈现,应当将其贯彻于教育法典编纂之中。针对如何进行规范表达的问题,“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可以作为直接性规定正式写入教育法典总则“第一条款”,也可作为间接性规定分散于教育法典各分则之中,还可作为制度理念贯穿于教育法典编纂的整个过程。




万艺副教授对“在家上学”这种新型教育模式予以反思。“在家上学”不同于我国法律中规定的家庭教育,其实则是对“在校上学”的一种替代而非补充。欲使“在家上学”合法化,前提是概念界定明确清晰,具体包括施教主体、受教主体和教育场所三个方面。应当修改立法以严格限制小学高年级阶段的亲力亲为型“在家上学”,同时通过立法适时探索构建义务教育阶段的借助外力型“在家上学”。

  李颜超主任围绕培养面向未来的数智化法治人才问题发言。传统法学教育存在同质化严重、理论与实践错位等问题,新文科、新法科建设的必然选择是构建新型法治人才培养模式。面向数字法治的教学理念,构建数字法学思维方式,创新培养模式和学科交叉融合是解决传统法学教育困境的有效途径。实践环节的数字化创新机制能够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法律人才的需求。




刘宁讲师围绕教育法典基本原则的规范表达作发言。他从基本原则的功能及我国的立法传统出发,指出教育法典应当明文宣示基本原则,并与概括条款和宣示性条款保持必要的区分。教育法典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立德树人、受教育权利保障、支持教育事业发展、教育公益性、教育自主和教育公平等。未来教育法典形成之时,基本原则将对分则诸编的中层原则和具体规则有着统领效力。


盛豪杰讲师作题为《脑机接口应用于教育教学的潜在风险与协同治理路径》的发言。脑机接口具有帮助学生自主学习、辅助教师个性教学、协助学校高效管理等积极价值,然而在教学中存在违法启用设备、信息分析偏差、教育教学歧视、个人负面标签等风险,应当在安全优先、利益均衡、尊重个人等治理原则的指导下,采取由学生、教师、学校、国家等多元主体参与的协同治理方式。





  张玉芳博士研究生对教育考试制度编入教育法典进行了深入思考。教育考试制度在治理层面存在法律规范体系不健全、价值理念单一、某些具体制度可能违反法律保留原则等问题,需要进行体系化重构。在教育法典总则中,应通过提取教育考试的“公因式”,规定教育考试的原则性、通行性、一般性规范,而在分则中应根据不同教育考试类型规定相应的考试主体、考试流程、保障监督以及争议解决机制。





  王霞博士研究生认为,以Sora等为代表的基于Transformer模型进行并行式训练的人工智能,在带来教育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数据安全、信息茧房、身份歧视、结果不可信等一系列问题。藉由教育正义法理念及其生发的教育平等、教育自由、教育信赖三个法伦理学省思,可以发现人工智能视阈下受教育权保障需要国家履行尊重、给付和保护三重义务体系,同时也需要社会配合履行尊重义务和保护义务。





  贺梦慈硕士研究生关注教育数字化转型背景下乡村教育平等权问题。数字化时代乡村地区面临使用主体能力欠缺、乡村家庭教育支持不足、教育平台供需错位等问题。基于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宪法性权利的视角,从硬件接入、软实力等方面,重申教育数字权利、加强区域性数字建设以及通过多元主体协同合作等方式,保障乡村与城市的受教育者在数字领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










  在与谈环节,杨攀副教授认为,王由海、魏文松、万艺、李颜超、刘宁等五位报告人用不同视角给大家展示了具有启发性、针对性、前沿性和独特性的研究。王由海研究员提出优化省级学位委员会的职权行使方式和权力运行程序;魏文松博士后的论述详细全面,理论功底深厚;万艺副教授选题新颖有趣,提出了对于在家上学应当从制度上进行规制的观点;李颜超老师选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刘宁老师深化了教育法典应当明文宣示基本原则理论。王思杰教授认为,盛豪杰、张玉芳、王霞、贺梦慈等四人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相同之处:首先,这些文章都非常具有问题意识,有比较明确的问题和目标。其次,这些研究都具有一定的前沿性,其中有三篇文章都涉及了科技领域和教育数字化,还有一篇文章研究内容为教育考试和教育法典的连接,本身就具有前沿性。再次,四位作者思维都很清晰,可见其法学功底之扎实。与谈人也分享了自己对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见解,并希望法学教育在数字化转型中也要回应现实问题。


  本环节由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于庆生院长、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程林副教授主持。


八、闭幕式

闭幕式包括对本次会议的学术总结宣讲获奖名单并颁奖。本环节由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峰振教授主持。

江苏省法学会教育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耀辉作学术总结。他指出,本次会议是一次关于教育法学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构建,即教育法学自主知识创新的大会各位专家踊跃发言,议题集中,讨论深入,成果丰硕。会议主要集中在四个议题:围绕教育行政机关、教学机构、教师、受教育者在教育活动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教育数字化研究;教育法典编纂研究以及青少年法治研究。本次会议搭建了法学、教育学理论和实践沟通的平台,分享的观点与达成的共识对教育法学研究和教育法学学科建设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峰振教授宣读本次会议一、二、三等奖的获奖名单。

  

江苏省法学会教育法学研究会会长江苏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王兵处长和江苏省法学会教育法学研究会会长、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龚向和教授向一等奖获奖者颁奖。

教育法治建设对于推进教育现代化、构建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以及提振人民对教育的信心具有重要意义。本次会议接续教育法学年会精神,立足新问题,提出新思路,面向新形势,必将促进依法治教迈上新台阶,教育法治建设步入新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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