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文件
法学院发〔2021〕2号
法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实施方案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构建高水平创新人才培养体系,加快推进一流本科教育建设,推进和完善本科生导师制,发挥教师在学生培养中的主导地位和学生的主体作用,建立新型师生关系,提高学生培养质量和学校办学水平,结合学院实际,学院决定本科教育实行导师制,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1.导师的选聘坚持德才兼备原则。聘既具有有责任心,又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教学素养,热爱本科人才培养工作的教师担任导师。
2. 导师和本科生实行双向选择(以下简称双选),由学院统一组织进行“双选”,学院公布导师相关信息、组织师生见面会;学生填写导师双向选择表。原则上导师与学生之间的指导关系持续至学生毕业,不得随意调换。如果特殊情况下需要调整指导关系,必须由学生提交书面申请,学生、原导师和新
导师共同签字,报学院批准后方可调整,且原则上学制内只能调整一次。
3.从第一学期学生入学时开始配备导师。
4.导师组制。学院各导师以教研室为单位组成导师组,由教研室主任负责本教研室导师制落实情况,每个教研室内可以根据导师数量分成若干个导师组。
1.言传身教,以严谨的治学态度、高尚的职业道德、深厚的学术素养潜移默化地影响和感染学生,使学生形成高尚品德、高雅气质,培养学生科学精神与人文情怀。
2.向学生介绍学科专业特点、发展动态及其社会需求,结合专业培养目标,教育、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树立积极的专业思想。
3.帮助学生尽快掌握科学的专业学习方法和研究方法,激发学生学习与研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积极创造条件并鼓励学生融入导师的科研团队,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科研兴趣、科研能力和社会实践技能。
4.指导学生参与专业技能方面的各种竞赛、实习等社会实践活动,提升学生的人文素质。
5. 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就业观、升学观,认真对待就业及考研等问题。帮助学生制定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提供职业生涯指导。
6.学生进入第七、八学期时,导师指导学生的内容包括学生毕业论文撰写和毕业实习指导。
三、导师制的工作要求
1.方案试行期间,本科生导师在每学期初要与指导学生开展深入的谈心谈话活动,根据师生双方交流互动的实际情况拟定导师工作计划。
2.导师应制订相应的指导计划,定期主动联系学生,了解学生学习及思想状况,开展学习、研究及思想方面的引导与教育。
3.建议在学期初、学期中及学期末加强对学生学业指导、人生引导,帮助学生制订个性化学习方案,关注学生学业以及思想发展动态,使导师与学生的交流互动成为学生学习经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4.导师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或渠道进行指导,如面谈、电话、邮件、网络交流平台、组织校内外参观等。既可集体指导,也可个别指导。
5.导师应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对学生指导的时间和效果。学生应及时将导师的指导过程、指导内容和学习收获等内容记录下来,并填写本科生指导记录表(附件3),由学院组织随机抽查,并作为导师聘期考核的依据之一。
1.导师考核采用导师总结、学生评价、学院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学院每年年终组织考核1次,导师填写导师考核表(附件1);学生根据导师指导情况,填写年度学生考核表(附2);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导师自评、学生评价等情况对导师进行综合评价。
2.本科生导师对学生的指导工作经学院考核合格后,每学年计5-10个课时工作量。指导毕业论文,每生计10个课时,指导毕业实习每生计15个课时。
具体考核暂依据本方案的职责、工作要求和师生反馈等进行,方案试行期间,逐步细化考核指标。
五、对本科学生落实本科生导师制的要求
1.本科学生应主动与导师联系,应尽量在导师工作时间内向导师请教、咨询和汇报,获得导师的帮助。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应主动与导师见面,并根据导师的意见与本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学期的学习与综合素质发展计划。
2.本科学生要认真参与导师确定的各项活动,积极参加导师所在学科或课题组的学术活动,尤其在科研训练和专业技能实践中要认真、踏实、多思、多问,努力培养和提高自身的科研能力与创新思维。
3.导师对学生进行考核评定等级,所得等级作为学生综合测评的依据之一。对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在本学年内不给予任何的评奖评优。
六、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开始试行;由学院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