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范大学"宪法日"系列活动(二):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宪法日”在江苏师范大学模拟法庭正式开庭

时间:2018-12-10浏览:717设置

    为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促进理论与专业实践的结合,增进在校大学生守法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推进校园法治建设实施,值宪法日到来之际,2018124日,徐州市铁路运输法院在江苏师范大学泉山校区模拟法庭(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江苏师大巡回法庭)公开审理了原告扬州市亚绿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沂市交通运输管理所行政处罚一案。本次庭审的合议庭由审判员王小曼、魏博、人民陪审员牛太平组成。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师范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共同承办了本次庭审活动。在校师生、部分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旁听了本次庭审。

    庭审由书记员宣读庭审纪律开始,之后通过原被告双方代理人分别宣读诉状与答辩状,对相关案件事由进行阐述。原告诉称,其公司车辆配备了双证(危险品车辆驾驶证、押运证)司机与单证(驾驶证)驾驶员,行政处罚事实认定与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被告新沂市交通运输管理所认为行政处罚合法,法律要求运送危险品的车辆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机与押运员,而本案双证司机负责驾驶,仅有危险品驾驶证的另一人坐在副驾上,因此违法。随后,被告和原告分别就其诉称的有关事实举证、质证,合议庭就押运员职能、押运员在驾驶过程中能否履行职责等关键问题询问了原被告双方,并当庭电话询问了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法庭辩论环节,双方就原告安排一名双证驾驶员驾车、一名具有驾车资质但不具有押运资质人员押车这一行为进行激烈辩论,辩论从立法宗旨、押运员职责、行政机构的处罚权能等多个方面展开,由于案情复杂,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本次庭审,恰值“宪法日”,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将行政诉讼带入高校校园,原被告在法官的主持下有序的举证、质证、辩论,充分陈述观点,发表意见,使法学院学生和行政执法人员充分感受了庭审的魅力与法律的适用规则。将真实案件庭审搬到大学法学课堂,是近年来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不断加强校地合作、共同探索卓越法治人才培养新模式的有效探索和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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