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师大教〔2016〕9号 关于印发《江苏师范大学教师本科教学质量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6-06-02浏览:689设置

江苏师范大学教师本科教学质量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是教学质量监控的重要环节,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建立完善的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客观公正地评价教师教学工作,激发教师教学的质量意识,全面提高我校教师教学业务水平和教学效果,培养适应时代需要、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根据《江苏师范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程》(苏师大教〔201512号)、《江苏师范大学本科教学管理工作规程》(苏师大教〔201513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评价的指导思想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应以现代教育教学思想为指导,充分考虑不同类型课程教学特点,重视发挥评价的诊断指导功能,达到以评促教,以评促学,以评促改,教学相长”的目的。

第三条评价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应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公平、公正地进行评价。

(二)科学性原则: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应坚持严肃、认真、科学的态度,评价指标要符合教学过程应遵循的规范要求。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以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为中心,课堂教学是教学工作的关键环节,是全部教学工作的重点。

(三)可行性原则: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方案设计应具有可操作性,评价指标从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使师生经过努力能够达到。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坚持学生评价、校级评价(督导评价)、院级评价相结合。学院是学校开展本科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应充分发挥学院在教学评价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四)指导性原则:通过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帮助教师诊断教学,做到扬长避短,指导教学。

第四条评价目的

(一)科学、真实地评价授课教师教学工作的实际水平。

(二)为师资队伍建设的决策提供信息,并为教师的职务岗位考核与晋升、职称评聘、表彰奖励等提供重要依据。

(三)提供教师教学反馈信息,准确地分析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引导广大教师重视本科教学、转变教学观念、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

(四)逐步建立健全科学的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完善教师教学评价机制,做到教学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五条评价对象及内容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全日制本科教学工作的任课教师(包括专职、兼职和外聘教师)。

(二)凡承担全日制本科课堂教学(一学期不少于32学时)的教师均需接受评价。见习期的教师,只进行评价,不做评价总结。

第二章评价办法和程序

第六条学校成立教学质量评价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教务处处长、人事处处长和各学院教学副院长组成,负责指导全校的教学评价工作。

校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为学校教学质量评价的实施机构。根据学校教学质量评价规定,以及校教学委员会提出的具体要求,在校教学质量评价领导小组指导下,组织实施并开展日常教学评价工作。

第七条各学院成立教学质量评价小组,由各学院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及工会主席组成。学院教学质量评价小组根据学校开展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要求,开展本学院的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

第八条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实行百分制。评价结果由学生评教、学院教学评价小组评价两项组成,权重分别为0.5。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内涵主要包括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和教学改革等五个方面。

第九条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其中学生评教每学期进行一次,两学期平均分作为评教分数。学院评价小组评价每年进行一次,采取综合评价的方法进行。

第十条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根据得分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差四级。评价分数在90分及以上者为优秀;评价分数在89分—76分者为良好;评价分数在75分—60分者为中等;评价分数在60分以下者为差。

第十一条一年内出现教学事故一次,考核结果按降一级处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定为不合格:

1. 一年内出现Ⅲ级教学事故两次及以上,或出现Ⅰ、Ⅱ级教学事故一次;

2. 参与测评的学生中有半数以上对其教学效果的总评价为不满意;

3. 2/3以上学生以正当理由提出要求更换教师的;

4. 学校教学督导组听课分数低于60分。

第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本年度教学质量评价不得评定为优秀:

1. 出现教学事故者;

2. 教学工作量未达到学校规定者。

第十四条学生评价

学生评价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各学院协助进行。

1. 以学院为单位,组织学生进行网上评教,通过学校《综合教务管理系统》的学生评教模块进行评教,由校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并将学生评教结果通知教师所在学院。

2. 学生进行评教之前,应对学生进行宣传和动员,认真学习教学质量指标体系内涵,认真对待评价工作,严格掌握评价标准,客观地反映教师教学情况和质量,使评价工作真正起到促进作用。

3. 学生评价一般安排在期中教学检查后进行

4. 参与评价的学生应为所有听课学生,不参加评教的学生不得上网进行选课和成绩查询。

第十五条学院教学质量评价小组评价

学院教学质量评价小组的评价,由各学院组织实施。

学院教学质量评价小组综合平时听课评教结果(包括校督导组听课评价、学院督导组听课评价、领导干部听课评价,取平均分)、学生座谈会、学生作业检查(附件1)、检查考试试卷(附件2)、检查教案(讲稿)等,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全面评价。

第十六条学院教学质量评价小组应根据指标体系,对教师教学质量的各项指标进行评价,填写《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附件3),确定相应的等级,并由学院保存。《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汇总表》(附件4)一式三份,分别由学院、校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人事处存档。

第三章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十七条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的记载与奖惩

1. 各学院在评价结束后一周内向每位教师告知评价结果,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教师,可在评价结果公布后一周内到所在学院进行查询或提出申诉。

2. 对评价得分不合格情况的处理

1)校教学质量评价领导小组责成校教学督导组对相关教师组织听课,听课人数不少于3人,听课不少于2节次,形成督导组对该教师的专家评价意见。

2)学院教学质量评价小组,组织复审组对相关教师教学质量进行复审。复审组成员不少于3人,对该教师的课堂教学及其他有关情况审核评议,并形成学院评价意见。

3校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根据以上两方面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做出最终评价。教学质量不合格者,由校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通报有关学院,建议取消该教师该门课程的讲授资格,经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或调离教师岗位;对尚能补救者,由相关学院组织人员进行质量跟踪和评价,帮助教师改进和提高教学质量。

3. 建立警告制度。综合评价分数在75分(不含75分)以下、60分以上,经学院教学质量评价小组认定,可对任课教师给予警告;连续2次被警告者,教学质量等级降一级处理。对受到警告的教师,应作为学校和学院下一轮课堂教学质量监控的重点,跟踪评价,加强指导。

4. 实行教学工作的一票否决制。年度本科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作为职称晋升、岗位聘任和评优的重要依据。评价等级未达到良好及以上者,不得晋升职称;评价等级未达到优秀者,不得破格晋升职称;评价等级为差的教师,取消当年校级及以上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的参评资格。

5. 实行优秀教师奖励制度。对年度本科教学质量评价等级为优秀的教师,在职称评定、评奖评优时同等情况下给予优先考虑;在教学型岗位教师评聘时,本科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将作为主要考核指标。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校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1:江苏师范大学必修课程学生作业检查表.docx

附件2:江苏师范大学期末试卷及课程考核检查表.doc

附件3:江苏师范大学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doc

附件4:江苏师范大学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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