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文件
法学院发〔2021〕1号
法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
为促进青年教师健康成长,提高其教育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进而提升师资队伍建设水平,结合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实际,为青年教师配备思想品德好、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指导教师,帮助他们在思想上、业务上尽快成熟,早日成长为师资骨干,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培养对象
1.新入职不足三年且讲师(含讲师)以下职称的青年教师。
2.新进的青年教师,来校工作前,如原工作岗位为高校教师,且具备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可不参加导师制培养。
3.根据教学工作要求,需进一步培养的青年教师。
二、基本要求
1.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学校发展规划的相关要求,紧紧围绕青年教师能力提升工程,进一步完善青年教师导师制,发挥优秀教师资源优势及中老年教师的传帮带作用,促进青年教师快速成长,使其早日掌握教学规律,熟悉教学规范,提升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科研能力和职业素养。
2.培养期限原则上为两个学期,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学比赛一、二等奖的青年教师,可以申请提前结束培养计划。
三、导师选聘
原则上与青年教师具有相同或相近专业、师德良好、教学水平高、科研能力强的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人员担任青年导师。每名导师同时段可指导1名青年教师,最多不超过2名。每学期第一周,在新进青年教师与老教师之间,通过双向选择或由教研室推荐,为青年教师配备指导教师,并制定出两学期培养计划。
四、培养内容
1. 加强师德师风教育
负责对青年教师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帮助青年教师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热爱教育事业,遵守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勤奋工作,为人师表。
2.加强教学能力培养
(1)导师根据青年教师专业方向,指导他们熟悉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熟练掌握所授课程的教材和教学大纲,指导青年教师掌握正确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掌握命题要求、成绩评定等相关教学规定,使青年教师能较好地胜任本专业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2)导师对青年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辅导和答疑,每学年随堂听课不少于10学时,了解青年教师上课情况,并认真、及时做好信息反馈和指导工作。
(3)青年教师要虚心向导师学习,每学年跟随导师听课不少于20学时,每次听课要有详细的听课记录,找出导师每次授课的优点及可借鉴的地方。
(4)青年教师应主动将教案交给导师评阅,由导师提出修改意见;每学期至少要针对一门课程撰写一份完整、详实、规范的备课笔记和教案。
(5)每学期青年教师要在导师的指导下,在本学院至少做一次观摩教学课或者参加学校或上级部门组织的授课比赛或公开授课活动。
(6)青年教师要完成一轮学生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指导等实践教学指导工作,协助导师批改作业。
3. 提高科研能力
带领青年教师参加教学研究、科学研究等工作,帮助青年教师了解本学科发展状况,提高青年教师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能力。
五、考核
1. 青年教师在导师指导下完成培养计划后,填写考核表,由学院组织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在指导结束时考核不合格者,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且需继续参加为期一年的导师制培养,同时停止其承担学校本科生课程的主讲任务,直至考核合格。青年教师的考核成绩,将作为青年教师岗位聘任、职务晋升、访学进修的依据之一。对不能认真接受导师制培养的,或实行导师制2年后考核仍不合格的青年教师,学院将报学校做出调离教师岗位、低聘等处理。
2. 青年教师年终考评时,对考核合格的导师给予30课时/学年的补助;考核不合格者,仅按实际听课次数给予课时补助。另外考核优秀的导师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六、本规定自二〇二一年三月起实施,由学院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
2021年3月29日